邱县犬类管理办法自2022年4月19日起施行,共21条,作为一部养犬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邱县犬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颁布和实施,既不是鼓励养犬,也不是禁止养犬,而是将养犬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使各方有法可依,提升城市人文内涵和人居环境。
一、《邱县犬类管理办法》的重大意义
养犬行为需要规范。随着养犬成为人们丰富精神生活的一种方式,养犬群体不断扩大,犬只数量的不断增加,因不规范、不文明养犬行为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日益突出。由于法制不完善造成养犬管理体系不严密,不文明养犬现象屡禁不止,严重影响市容环境、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二、《邱县犬类管理办法》的问和答
问:请谈谈制定《邱县犬类管理办法》的总体思路。
答:《办法》共21条,五章节。《邯郸市养犬条例》是制定《办法》主要上位法依据,同时参照先行立法城市做法结合近年来邯郸市犬类规范化管理工作经验,围绕“养犬管理体制、养犬管理制度、养犬行为规范、法律责任”的立法思路,按照“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便民利民”的原则。以法治化、信息化、社会化、专业化为向导,对眼圈管理进行系统规定。
其中,养犬管理体制部分明确政府及部门职责,构建“政府牵头、部门协作、基层自治、公众参与”的养犬管理工作格局;养犬管理制度部分确立养犬免疫、登记,禁养烈性犬、分区域管理等基本管理制度;养犬行为规范部分规定养犬人主体责任、养犬基本要求、重点管理区特别要求、携犬出户规定等内容。
问:讲一讲《邱县犬类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答:《办法》明确了县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爱卫办、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文明办、发展和改革局各自职责。《办法》第四、第五条划定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的范围,同时也明确县主城区范围内禁止饲养、销售大型犬、烈性犬。《办法》第七、第八条规定了办理养犬证相关事项及流程。《办法》第九、第十条规定了重点管理区内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和一般管理区内的烈性犬、大型犬必须控养或圈养;以及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区域。《办法》第四章法律责任,其中规定了养犬人承担养犬主体责任,遵守文明养犬基本要求。制定了对在重点管理区域和一般管理区域内大型犬和烈性犬不按规定养犬的处罚;以及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治;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有关证件、牌照,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有关证件、牌照的;纵犬伤人的;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