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县司法局权责清单事项总表
(共 5 类、29 项)单位: 邱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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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序号 |
类别及序号 |
项目名称及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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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 |
共 0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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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处罚 |
共 6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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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执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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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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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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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4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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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5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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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序号 |
类别及序号 |
项目名称及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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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6 |
对司法鉴定机构超出其职责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从事与其技术能力不相称的司法鉴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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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强制 |
共 0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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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征收 |
共 0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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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给付 |
共 3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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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1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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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 |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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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3 |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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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检查 |
共 4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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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 |
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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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 |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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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3 |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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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4 |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监督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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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确认 |
共 0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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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序号 |
类别及序号 |
项目名称及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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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行政奖励 |
共 2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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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1 |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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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2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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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行政裁决 |
共 0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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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行政备案 |
共 0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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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类 |
共 14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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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1 |
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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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2 |
公证机构设立批准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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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3 |
公证机构执业区域变更核准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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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4 |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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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5 |
对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进行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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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6 |
对律师违法违规执业被辞退除名处理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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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7 |
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暂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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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8 |
罚没许可证的核发、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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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序号 |
类别及序号 |
项目名称及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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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9 |
处理行政执法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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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10 |
行政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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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11 |
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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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12 |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的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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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13 |
行政执法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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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14 |
公证员执业许可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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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项
单位:邱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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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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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 业区域执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邱县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 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 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 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 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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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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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 揽业务的;(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 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 (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 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 律服务所执业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 律援助义务的;(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 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 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九) |
申辩理由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形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 |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违反“ 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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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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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代理的;(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 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 隐私的;(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 |
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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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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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请客送礼的;(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 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 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 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 的;(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的;(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 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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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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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 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 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 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 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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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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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行为的行政处罚 |
邱县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 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 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 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 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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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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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 (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 段争揽业务的; (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 (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 (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 资产的; (九)聘用未获准基 |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形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 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 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7.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 违反“ 罚缴分 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 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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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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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 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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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的; 11. 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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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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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邱县司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援助法》第六十三条: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 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 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二)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 (三)收取受援人财物; (四)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2.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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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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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形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 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 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7.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 违反“ 罚缴分 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的; 10. 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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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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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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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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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邱县司法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 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 派; (二)接受指派后,不及时安排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 法律援助事项或者拒绝 为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 事项提供支持和保障; (三)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怠于履行法律援 助义务或者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 |
1.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2.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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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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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十二)项: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 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 (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 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形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违反“ 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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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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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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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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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行为的行政处罚 |
邱县司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援助法》第六十五条: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罚款。 |
1.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2.符合听证条件、 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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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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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形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违反“ 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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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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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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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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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对司法鉴定机构超出其职责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从事与其技术能力不相称的司法鉴定的行政处罚 |
邱县司法局 |
《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 条例》第三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条例 第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 门责令其撤销司法鉴定 结论,返还鉴定费用,并可处以鉴定费用一至三 倍的罚款;拒不执行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司法鉴定许可证》,取消有关责任人的司法鉴定资格。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不得超出其职责范 围从事司法鉴定,不得从事与其技术能力不相称 的司法鉴定。 |
1.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2.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规定应当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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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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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形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违反“ 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处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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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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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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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事项
单位:邱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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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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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给付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邱县司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援助法》第四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 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 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 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 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 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进行办理。 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人予以审核同意,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法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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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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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 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 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 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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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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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给付 |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
邱县司法局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四条: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 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 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 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局党组研究审定,依法进行补贴发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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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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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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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给付 |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
邱县司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 |
1. 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条件不予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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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
目录。 2. 审查责任。审查人民调解员身份。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 事 后 监 管 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 其他 法律 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理的; 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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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事项
单位:邱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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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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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检查 |
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监督检查 |
邱县司法局 |
1.《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 2016年9月6 日司法部令第 133号修订,2018年12月5 日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第七章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五章 3.《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1号)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 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 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 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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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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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对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并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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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检查 |
对公证机构及 其公证员 的行政检查 |
邱县司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
1. 制定计划方案阶段责任:按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和抽查方案。 2. 确定检查对象阶段责任:根据计划和方案,对检查对象采取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 未按规定权限、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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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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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方式选取;结合相关要求和有关部门、科室意见,确定检查单位。 3. 实施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检查内容和事项,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看、调查了解等方式,进行认真核实,并实事求是地做好记录和作出评价。按时完成检查。 4. 结果公示阶段责任:形成真实的检查结果报告,及时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检查结果使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规定进行移交。 6. 其他法律法规 |
序实施检查的; 2. 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 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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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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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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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的监督检查 |
邱县司法局 |
1.《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十二条;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 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4.《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司发通〔2014〕49号) 5.《法医类 物证类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司规〔2021〕2号)。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销司法鉴定结论;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 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 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 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 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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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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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利益的; 6.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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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监督指导 |
邱县司法局 |
1.《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4号,2019年6月1日施行)第七条、第三十一条 2.《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2016年5月1日施行)第九条 |
1. 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司法鉴定职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监督指导; 2. 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销司法鉴定结论; 3. 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 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 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 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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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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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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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事项
单位:邱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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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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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奖励 |
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奖励 |
邱县司法局 |
1.《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条,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条 |
1. 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 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 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 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决定。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核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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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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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因审核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 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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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奖励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
邱县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1. 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 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 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核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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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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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决定。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可决定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 因审核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 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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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事项
单位:邱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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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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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其他类 |
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邱县司法局 |
《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1.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采取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等基本方式,可以通过抽查、暗访等手段,运用大数据监测分析、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2.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有关情况予以通 报,发现行政执法问题突出、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约谈被监督机关的负责人。 3. 政执法监督机关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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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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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实施行政执法监督 时,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执法部门涉嫌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线索,可以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
6.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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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其他类 |
公证机构设立批准转报 |
邱县司法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九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 |
1.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转报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人予以审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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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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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证书。 2.《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101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批准设立或者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对准予设立的,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对不准予设立的,应当 |
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意、转报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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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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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决定中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批准设立公证机构的决定,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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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其他类 |
公证机构执业区域变更核准转报 |
邱县司法局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1号公布,自2006年3月5日起施 行)第十六条 :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
1.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 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转报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人予以审核同意、转报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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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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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 案。 第十五条:省、 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 内,完成审核,作出批准设立或者不予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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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其他类 |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转报 |
邱县司法局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 自治 |
1.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转报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人予以审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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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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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
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 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意、转报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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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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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其他类 |
对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进行初审 |
邱县司法局 |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令121号)第4、17、 18条,省、 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 |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 核,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
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令 121 号)第 4、17、18条,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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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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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其他类 |
对律师违法违规执业被辞退除名处理的备案 |
邱县司法局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7 年修订)第四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违规律师辞退和除名制度,对违法违规执业、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或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律师,可以将其辞退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并将有关处理结果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 |
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备案。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
1.《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7 年修订)第四十三条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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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其他类 |
行政执法证件 和行政执 法监督检 查证件暂扣 |
邱县司法局 |
《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三、十四条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应当开具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制作的暂扣通知书, 自暂扣之日起3日内向颁证机构报告,并 |
1.持证行政执法人员越权执法,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以及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持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违法实施监督检查活动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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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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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暂扣或者吊销其证件,并视情节轻重,建议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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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其他类 |
罚没许可证的核发、年检 |
邱县司法局 |
《河北省罚没财物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001〕7号)第六条、第七条 |
1.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责令其退回罚没财物,并可视情节轻重,建议责任人所在执法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2.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财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可视情节轻重,建议上级执法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主要负责 |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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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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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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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其他类 |
处理行政执法投诉 |
邱县司法局 |
《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邯郸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 |
1.受理投诉、举报的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30日内对投 诉、举报内容核查处理或者责成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举报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颁证机关的政府法制机构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并建议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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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
行政复议 |
邱县司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2001年 |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 |
1.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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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令第65号)第三条 |
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 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2.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 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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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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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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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
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 |
邱县司法局 |
《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
1.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符合本规定的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对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审查完成的,经政府法制机构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的理由告知起草部门。政府法制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审查通过。 2.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需要进行调查研究、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退回部门修改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3.对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执行上级行政机 |
1.负责规范性文件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收到规范性文件不予审查或者对审查发现的违法问题不提出纠正意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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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紧急命令或者立即施行临时性措施、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等紧急情况制定的规范性文 件,应当在收到送审稿后立即进行审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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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的办理 |
邱县司法局 |
《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2010〕13号) |
1.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发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应当立即立案,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调查收集并核实有关证据。 2.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审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查终结,并作出责任认定结论。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20日。 3.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机关和责任人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4.调查终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 |
1.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对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而不予追究的,上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可以责令其立案,或者依照管理权限直接立案查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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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责任认定。制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书》根据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结果应当给予行政处理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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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
行政执法培训 |
邱县司法局 |
《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省政府令〔2010〕 12号) |
1.应当每年组织持证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不少于40学时的法律知识培 训,并进行考试。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将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 一。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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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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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
公证员执业许可转报 |
邱县司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 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
1.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做出许可决定的; 2.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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