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7日,邱县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邱政规〔2024〕1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在我县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
二、起草依据
接续上年通告。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是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范围。县城区域以内,邯临路以北,北环路以南,平安大街(含本路)以西,腾飞路(含本路)以东。
第二部分是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主要包括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叉车、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推车、吊车等,使用动力主要是柴油发动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三部分是禁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要求。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邱县分局牵头,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对禁用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监督检测,发现施工工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施工审批监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将高排放施工机械设备清退出场。对拒不整改继续使用的,按照《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工业企业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生产活动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对拒不整改继续使用的,按照《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桂东,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报告,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部分是应急抢险工程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第五部分是有效期。
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