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4-06115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名称: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文号:

主题分类: 电子政务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17日

效力状态: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2024年9月30日,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邱政办字〔2024〕13号),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对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积极探索,大胆创新,试点先行,本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与集体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建立激励约束与监管并重、权责明晰、程序合法,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集体经济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机制,加快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在我县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工作,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机制。

  二、主要依据

  1.《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2】30号

  三、主要内容

  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原则,推动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方式,回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改善待遇结构,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对象的获得感、幸福感。

  (一)补助对象

  有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当年参加城乡居保并按照规定缴费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给予一定数额的缴费补助(包含特殊群体政府代缴人员)。办理城乡居保一次性补缴的参保人员,不享受补助或资助。

  (二)补助标准

  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当年度集体补助金额应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目前最高档次为8000元/年)。

  (三)资金来源

  资金的主要来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进行资助,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鼓励有条件的村(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经济补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www.qiuxian.gov.cn/qxxxgk/zwgk/bm_38260/xzf_38345/xzfb_38346/fdgknr_38348/qtwj_38351/202412/t20241219_20881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