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邱县人民政府、邱县人民武装部印发了《邱县贯彻落实〈河北省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拟制过程
适龄青年参加民兵组织积极性不高,基干民兵编不实、编不足、编训难一致等问题,一直是制约我县民兵建设高质量发展的瓶颈。2024年6月23日,《河北省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在全省印发实施,为解决民兵编组难题进行了尝试。为更好贯彻落实这个办法,切实加强我县民兵建设,我们组织起草了《邱县贯彻落实〈河北省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在起草过程中,充分征求了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健局、县司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开发区等单位以及各乡镇意见,并根据他们提出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最终经县委议军会议讨论通过后,以县人民政府、县人武部名义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共17条,主要对目的依据、适用对象、优先服务、优惠待遇、荣誉激励、权益保障、单位激励、凭证管理、监督执行、修订解释、执行时间等进行规范,对《办法》中相关优待和权益保障事项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规定,增强了现实的操作性和激励的直接性。主要内容有:
(一)民兵。一是县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督导相应单位、机构、场所设置民兵服务窗口或优先服务标识,为民兵提供优先服务;二是民兵凭有效凭证在邱县县内参观公共文化设施以及乘坐城区内公交车可享受优惠待遇;三是邱县域内各银行、通信、保险等国企分公司应当积极落实相应民兵专属优惠套餐服务;四是对在省军区、军分区组织的民兵比武竞赛中获得名次的民兵,依照相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并发放奖金;五是因表现突出受到县级以上政府或军事机关通报表扬,本人及其子女符合兵役征集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批定兵;六是参加训练和执行任务期间按规定标准发放训练补助,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所在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其人事或劳动关系,并按规定落实工资和福利待遇;七是符合帮扶救援条件的,由县政府和县人武部给予帮扶援助。
(二)编兵单位。一是用于开展武装工作的经费,符合税法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是武装工作受到县级以上政府或军事机关通报表扬的,享受项目、用地审批优先政策;三是符合银行相关政策的,享受贷款利息优惠、延期、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服务;四是认定为河北省军民融合重点企业(单位)时予以重点考虑;五是武装工作受到县级以上政府通报表扬的,编兵单位出资人、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在推荐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时,根据人选的标准条件和结构比例,优先推荐。本人及其子女符合兵役征集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批定兵。
三、落实要求
(一)积极落实优待政策。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要深刻理解实施细则出台的重要意义,根据自身职责和实际情况,将党的关心关怀细化为具体的工作任务,确保政策得到有效执行;军地之间要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政策落实。
(二)加强细则宣传力度。宣传部门利用电视、广播、报纸、融媒体、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大力宣传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积极报道民兵和编兵单位先进典型事迹,营造全社会关心民兵、崇尚民兵的浓厚氛围。
(三)军地联合督导检查。县政府督察办、县人武部军事科加强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的监督执行工作,对因落实不到位引发投诉及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督促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