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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县南辛店乡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1-22
     

  邱(南)罚决字[2023]001号 

  当事人:玉忠快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430MA0DM61G2M 

  经营地址:邱县南辛店乡邯临路南玉忠快餐 

  经营者:武某某  女,汉族        出生日期:1978年8月

  联系方式:130****5579 

  住(地)址:河北省邯郸市邱县南辛店乡霍家庄村*组***号 

  2023年5月24日,本机关对玉忠快餐无专用餐具清洗消毒设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3年5月19日上午9时许,南辛店乡执法队的执法人员杨玉普、赵磊在南辛店乡小店邯临路南玉忠快餐饭店实地检查时,该饭店负责人武爱军在场,发现该饭店无专用餐具清洗消毒设施,责令其在2023年5月24日前改正,但在5月24日复查时仍未改正。经本机关执法人员检查上述行为客观存在,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八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八)小餐饮、小摊点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的规定,具体有:1、现场勘查笔录;2、武XX询问笔录;3、武XX身份证复印件;4、现场照片等证据。 

  现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捌百元整(8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邱县支行(账号:10008703918001888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邱县人民政府或者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邱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邱县南辛店乡人民政府 

                                        2023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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